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
赣州市发电
发电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签批盖章 刘文华
等级特急 ·明电赣市府办电〔2018〕21号 赣市机发 号
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
清理工作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,市属、驻市各单位:
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87号)文件要求,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。为做好此次清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清理范围
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、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。清理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。
二、清理职责
清理工作坚持“谁起草谁清理、谁实施谁清理”的原则,由起草或实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;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,由牵头起草或实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,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;起草或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,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。
各地、各部门和单位在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时,认为法律、法规、司法解释等存在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,可以提出具体建议和修改废止理由,连同清理工作报告一并上报。
三、清理要求
各地、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、废止情况,逐项研究清理。主要内容与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,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一致的,要予以废止。部分内容与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,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一致的,要予以修改。
四、实施步骤
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分以下三个步骤实施:
(一)分头清理。
1.市政府(含市政府办公厅)出台的规范性文件,由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处理意见和理由,并于2018年9月29日前报市环保局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(联系方式:市环保局法规科朱晓琳,8685033;市政府法制办立法科,8391051)。
2. 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自部门负责清理,并于2018年9月29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,填写好清理情况统计表,报市环保局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。
3.各县(市、区)政府,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蓉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,并于2018年9月29日前形成本级清理工作报告,填写好清理情况统计表,报市环保局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。
(二)汇总审查。市环保局、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各地、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清理工作报告、情况统计表进行审查,汇总形成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情况统计表,于2018年10月8日前报市政府审定。
(三)总结上报。按要求,全市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情况统计表经市政府审定后,于2018年10月11日前报送省政府汇总。
五、组织实施
各地、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,加强领导,明确责任,组织专门力量,以高度的责任感,抓紧部署清理工作,明确清理时限,强化督促检查。要明确分管领导,确定承办机构,指定经办人员,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。
附件:1.市政府(含市政府办公厅)规范性文件清理意
见表
2.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
3.县(市、区)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
2018年9月25日
附件1
市政府(含市政府办公厅)规范性文件
清理意见表
填表单位: 填报日期:
规范性文件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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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草或者实施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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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意见
(废止或者修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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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止或者修改的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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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
(分条列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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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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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一张表填报一个规范性文件,有多个规范性文件的,分别填报。
附件2
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
填表单位: 填报日期:
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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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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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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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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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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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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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性文件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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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止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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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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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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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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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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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性文件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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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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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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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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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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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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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性文件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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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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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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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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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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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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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性文件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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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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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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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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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3
县(市、区)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
填表单位: 填报日期:
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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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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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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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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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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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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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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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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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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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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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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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送:市委办公厅,市纪委办公室,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市政协办
公厅,赣州军分区,市委各部门,市中级法院,市检察院,群
众团体,新闻单位。